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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強制執行的規定是什麼?

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強制執行的規定是什麼?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強制執行的規定是什麼?

強制執行有兩種類型:

(一)是直接強制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這種情況只適用於特定林業行政案件。

(二)是間接強制執行。包括:

(1)執行罰。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代履行。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3)特別指出,對責令限期恢復原狀的處罰,並無任何條款規定應由或者可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履行。

(4)除直接強制執行外,所有間接強制執行的最終執行,仍然依賴於人民法院。即無論是執行罰所加處的罰款,還是代履行的費用,都需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除非當事人自覺繳納。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是什麼?

間接強制執行是指行政主體通過間接手段迫使義務人履行其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政強制措施。

間接強制可以分為代執行和執行罰兩種:

1.代執行。代執行就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構或第三人代替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強制執行措施。代執行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2.執行罰。執行罰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構對拒不履行不作為義務或不可替代的作為義務的義務主體,可以金錢給付義務,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執行措施。

林業的行政部門是擁有強制執行權利的,行政強制執行包括直接強制執行和間接強制執行,行政主體通過間接的手段,強制要求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並向其徵收必要的費用,就是間接強制執行,間接強制執行的類型有兩種,分別是待執行和執行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