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從哪裏申請行政複議?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複議的,由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受理,也可以由上一級主管部門受理。
2、對海關、金融、國税、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復議的,有上一級主管部門受理。
3、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復議的,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受理。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復議的的,由該派出機關受理。
4、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復議的的,由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受理。
對上述以外的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復議的,由下列機關受理: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復議的,由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受理;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復議的,由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受理;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復議的,分別由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受理;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復議的,由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受理;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復議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受理。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三條,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綜上所述,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部門的行政複議機關是上一級主管部門,而對於省級以下地方各級政府的複議機關是上一級地方政府,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政府的行政複議機關,這種機關通常實行“自我管轄”。這種情況下,對行政複議結果不服的,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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