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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交通違章行政複議的情形有哪些

提出交通違章行政複議的情形有哪些

提出交通違章行政複議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違章是一件很常見的行為,發生違章行為後會受到相應的處罰,但是存在這麼一種情況,那就是駕駛員沒有交通違章的行為卻受到了違章處罰,對於這種情況,駕駛員可以提出交通違章行政複議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我國的交通違章處理辦法規定如果當事人對交通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複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在收到違章處罰的通知後開始六十天內向作出處罰的交通管理部門的公安機關提出複議,接收復議的機構應該在受理之後的六十天內對複議內容作出決定。對於行政訴訟,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當事人對複議機構給出的複議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在收到複議結果的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複議機構沒有受理當事人的複議申請或者接收申請後沒有按照規定期限完成對申請複議的執行,在時間期限達到之後的十五天內,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當事人對交通部門給與的處罰有異議的,在收到交通部門給出處罰之日起三個月內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有以下的情況就可以提出複議的申請:

一、當事人的車牌號被別人套用;

二、因為協助司法公安部門破案產生的違章行為;

三、車輛丟失,由盜竊者產生的違章行為;

四、車輛已經完成交易買賣,不屬於自己的車子後產生的違章行為;

五、專用車輛因為執行任務造成的違章行為,比如警車,消防車等;

六、在危機情況下為了救險或者避險造成的違章行為,比如給救護車讓道等;

七、交通指示設備和交警指揮不一致的情況;

八、其他可以申請複議的情況。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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