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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交通行政複議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福州交通行政複議規定是怎麼樣的?

福州交通行政複議規定是怎麼樣的?

交通違章申請行政複議申請辦法:

1、當事人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有異議的,需攜帶車輛駕駛相關證件及其複印件至違法信息採集地的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若違法行為採集機關為轄區大隊派出所,則向各分局或各大隊申請;若採集機關為福州交巡警支隊巡邏勤務大隊,則向支隊申請。

2、申請行政複核、複議要提供車輛行駛證、駕駛相關證件及其複印件。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複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其特徵主要有:

1、行政複議以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為處理對象

2、行政複議直接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

3、行政複議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為審查標準;

4、行政複議以書面審理為主要方式;

5、行政複議以行政相對人為申請人,以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

6、行政複議以行政機關為處理機關。行政複議基本制度包括一級複議制度、合議制度、書面審查制度、迴避制度、聽證制度和法律責任追究制度。一級複議一級複議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再向複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制度。即不服從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法定的複議機關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是行政終級決定,行政相對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制度。一級複議制度是中國《行政複議法》確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慮到中國行政複議決定在多數情況下並非最後救濟手段,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兩級審判的救濟,這樣就沒有必要在行政系統內實行兩極或多級複議制度,以免行政爭議在行政系統內遲遲不能解決,對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不利影響,而且影響行政效率的提高。合議庭制度適用於較為複雜的案件,特別程序中的選民資格案件、公示催告中的除權判決、破產案件的受理情況等。在一審、二審中都可能用到。薩爾茨堡法庭陪審團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特有制度,創始於英國。但中國的法律基本上屬於大陸法系,除了香港特別行政區仍為英美法系保留其法律傳統外,其他地域並不適用。陪審團只對事實做出判斷,而法律的適用由法官裁判。迴避制度迴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而要求與案件有一定的利害關係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或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聽證制度行政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的決定以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由相對人或者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提供證據、進行質辯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並作出相應決定等程序構成的一項法律制度。行政聽證是保障行政相對人申辯權利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現代行政程序法的一項核心制度。委員會模式根據實踐需要,2008年國務院法制辦正式啟動了行政複議委員會試點工作。截至到2011年11月,試點單位已經擴大到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95個單位。另外,還有7個省區市的13個單位雖然沒有納入試點範圍,但也自行組織開展了試點工作。在試點工作中,形成了三種主要的行政複議委員會模式:將分散於政府各部門的行政複議權,全部集中到政府設立的行政複議委員會統一行使的全部集中模式;對部分政府部門的受理、審理權限進行集中的部分集中模式;保持現行行政複議體制不變,通過吸收外部人士組成行政複議委員會的合議委員會模式杜。

複議,是當事人如果對於原機關單位的決定有存在異議的,可以向該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有行政複議,也有司法複議,對於交通事故發生,如果公安機關的決議當事人存在爭議,異議的,可以向該處理的公安機關的上一級申請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