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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行政複議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近年來,國家提倡政府信息要公開,隨着信息的透明度,公民的知情權得到了很大的保障,江西省政府為了進一步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的意見,擴大信息的公開,制定了江西省行政複議規定,提出了許多意見,下面小編就來説説它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江西省行政複議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一、江西省行政複議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依照《行政複議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複議機關。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為本機關行政複議機構。

第三條 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認真履行《行政複議法》第三條規定的職責,並做好下列工作:

(一)組織行政複議法律知識的宣傳;

(二)指導、監督和檢查下級行政複議機構的行政複議工作;

(三)督促行政複議決定的履行。

設區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機構還應當做好行政複議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第四條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指定專人從事行政複議工作。

行政複議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國家公務員或者其他依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人員;

(二)取得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三)參加設區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機構組織的行政複議法律知識培訓並經考試合格。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具體行政行為當場作出的,行政複議的申請期限從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法律文書以法定方式送達當事人的,行政複議的申請期限從法律文書送達之日起計算;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未按法定程序製作法律文書的,行政複議的申請期限從具體行政行為實際發生之日起計算。

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法律文書的送達日期有異議的,被申請人負有舉證責任。

第六條 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應當提供證明。經行政複議機關認定後,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七條 對本省實行垂直領導的工商、地税、質量技術監督、藥品監督等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對省工商、地税、質量技術監督、藥品監督等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第八條 對經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開發區管理機構、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管理該機構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第九條 對設區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區市人民政府或者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

對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第十條 未經法律、法規授權,行政機關設立的臨時機構、非常設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設立的臨時機構、非常設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設立該機構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與非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該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第十二條 與被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行政複議第三人。行政複議機關應當通知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第三人不參加行政複議的,不影響行政複議的進行。

第十三條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一至兩名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複議。

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複議的,應當向行政複議機關出示其身份證明,並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具體權限。委託人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託的,也可以口頭委託。口頭委託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核實並記錄在卷。

委託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行政複議請求或者代為提起行政賠償的,必須經委託人書面特別授權。

第十四條 申請人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及時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予以確認。

第十五條 行政複議機關對申請人就下列事項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

(一)《行政複議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

(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授權實施的行為;

(三)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作出的決定;

(四)行政機關作出的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和信訪答覆行為。

第十六條 行政複議申請所列被申請人錯誤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申請人不同意變更的,行政複議機關對該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行政複議機構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應當認真查閲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

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

行政複議機構在調查時,行政複議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主動出示證件,表明身份。調查時應當製作筆錄,筆錄經被調查人核對後,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調查人對筆錄有異議的,有權要求補正。

第十八條 行政複議機構向有關組織或者人員調查取證時,有關組織或者人員應當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材料,行政複議人員應當保密。

第十九條 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向行政複議機關提交的書證應當是原件,物證應當是原物。提交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印件、副本、複製品、照片。

提交外文書證的,必須附中文譯本。

第二十條 行政複議機構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對有關證據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行政複議機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可以由行政複議機構負責人批准。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第三人對被申請人的書面答覆有異議的,可以提出書面意見;也可以要求對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進行質證。

行政複議機構可以根據申請人、第三人提出的質證要求,召集有關當事人質證。負責質證的行政複議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第二十二條 行政複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中止:

(一)行政複議決定須以相關案件的處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結案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複議機關暫時無法進行行政複議的;

(三)申請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中止的。

中止行政複議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製作中止行政複議通知書,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中止行政複議的期間不計入行政複議審查期限。

中止原因消除後,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恢復行政複議程序,並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

第二十三條 行政複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終止:

(一)行政複議申請受理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二)行政複議申請受理後,發現其他行政複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先於本機關依法受理的;

(三)申請人喪失行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放棄行政複議權利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終止的。

終止行政複議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製作終止行政複議通知書,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

第二十四條 行政複議申請由兩個以上的申請人提出,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一部分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就另一部分申請人未撤回的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第二十五條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之前,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後,以同一事實、理由向同一行政機關再次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 行政複議機關因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並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被申請人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得加重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行政複議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的請求和理由;

(三)被申請人提供的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依據;

(四)行政複議機關認定的事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理由和依據;

(五)行政複議結論;

(六)不服行政複議決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時間。

行政複議案件有第三人,或者申請人、第三人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複議的,行政複議決定書還應當包括第三人、委託代理人的基本情況、第三人的陳述和理由等內容。

行政複議決定書應當加蓋行政複議機關印章或者行政複議專用章。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重大行政複議案件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後,應當在十五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對重大行政複議案件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後,應當在十五日內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18日省人民政府發佈的《江西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規定的推出切實加強了行政訴訟案件應訴工作,也明確了行政應訴工作的責任,能更好的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為人民辦好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若你還想了解更多規定的具體內容,可以諮詢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