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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税局行政複議怎麼辦?

國税局行政複議怎麼辦?

我國行政複議制度中比較重要的組成部分就包括了税務行政複議,在當事人對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可以依法向上一級税務機關(税務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申請,此時在税務行政複議範圍內的才會得到受理。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不當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保護納税人及其他税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税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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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税局行政複議

目前如果國税局行政複議的話,一般 國税局屬於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因此,對於縣國税局作出的税收有關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向上一級國税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也就是向市國税局申請。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對海關、金融、國税、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