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是行政複議前置程序
一、哪些案件是行政複議前置程序
(1)一級複議前置。
一級複議前置是指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必須經上一級行政機關複議,對複議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級複議前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①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9條規定,對不服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先向其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②《行政複議法》第30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③《税收徵收管理法》第88條第1款規定:“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④《海關法》第64條規定:“納税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税爭議時,應當繳納税款,並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⑤《國家安全法》第31條規定:“當事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⑥《商標法》第32條規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⑦《專利法》第41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複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專利複審委員會複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⑧《專利法》第46條第1款規定:“專利複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對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注意:2002年4月18日修改後《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29條規定:“當事人對商檢機構、國家商檢部門作出的複驗結論不服或者對商檢機構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據此,商檢機構、國家商檢部門作出的複驗結論不服或者對商檢機構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不再屬於複議前置的情形。
(2)二級複議前置。
二級複議前置是指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必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該複議決定不服的,還需要向再上一級機關複議,對最終複議決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應當注意:複議前置必須由法律、法規予以規定,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此種限制。在複議前置的情況下,如果複議機關不受理複議申請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此時,如果相對人僅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起訴時以原行政機關為被告,如果相對人是對複議機關的不作為不服,則應以複議機關為被告。
二、行政複議前置直接起訴法院會受理嗎?
根據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複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申請複議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複議機關不受理複議申請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由此可知,行政複議前置直接起訴法院一般是不會受理的。
法律中明確規定必須要行政複議前置的案件主要有八種情形,而行政複議前置又分為了一級複議前置與二級複議前置。對於這樣的行政案件,若是沒有經過行政複議,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話,這個時候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只有對複議結果不服,在規定時間內提起行政訴訟,才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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