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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行政複議期限是多久

車禍發生以後,應當在在責任認定書下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複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不能申請行政複議,可以複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對行政複議申請的期限作了明確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

車禍行政複議期限是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