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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2年未執行失效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於依法做出的行政處罰,自該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兩年的期間就喪失法律效力,不應當再追究其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罰款2年未執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