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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銀行行政處罰時效是多久?

在國務院機構組成裏面,有專門負責對銀行進行監督管理的,銀監會在工作過程中,發現銀行存在違規經營的,可以對其作出行政處罰,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那麼,對銀行行政處罰時效是多久?根據法律規定,行政處罰是時效是兩年,下面我們一起了解下相關知識。

對銀行行政處罰時效是多久?

一、對銀行行政處罰時效是多久?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為2年,在違法行為發生後2年內未被行政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税收徵收管理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包括哪些內容?

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認為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或者聽證意見合理的,需要對擬作出行政處罰的量罰決定進行調整的,經行政處罰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可以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直接調整。需要對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定性依據、處罰種類及量罰幅度進行調整的,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提請行政處罰委員會審議決定。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違法、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

3、違法、違規行為定性和量罰的理由、依據;

4、給予處罰的種類、幅度;

5、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7、作出處罰決定的機構名稱、印章和日期。

三、行政處罰的手段有哪些?

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

4、責令停業整頓;

5、吊銷金融許可證;

6、取消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7、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銀監會可以對銀行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處罰,包括警告、罰款及吊銷金融許可證等。對銀行行政處罰時效是兩年,超過時效就不能再追溯。銀監會行政處罰包括立案、調查取證、組織聽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及收繳罰款等環節。銀行對處罰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