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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行政處罰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合法的行政處罰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合法的行政處罰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行政處罰行為構成要件

1、必須已經實施了違法行為。違法事實已經客觀存在。

2、違法行為屬於違反行政法規範的性質,行政處罰只能針對違反行政法規範的行為。

3、實施違法行為的人是具有責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對人;

4、依法應當受到處罰。只有法律明確規定應受到處罰的違法行為,才能適用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行政處罰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自行政處罰的履行期限或者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指定的履行期限期滿之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後,應在10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要求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書上確定的義務,如果被執行人超過執行通知上指定的時間仍然不履行,法院就開始強制執行措施。但執行必須在多長時間內執行完畢,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三、行政處罰的執行方式有哪些?

1、警告。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説,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範圍;對被處罰人來説,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適用警告處罰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罰人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糾正違法行為並不再繼續違法。

2、罰款。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於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佔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佔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針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要有據可依,必須符合相關構成要件。被處罰的當事人是故意違法,行為觸犯的法律法規但是不涉及犯罪。行政處罰有針對人身和財產的措施,比如拘留、警告或者罰款等。對於被處罰人死亡的,應該終止執行。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