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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沒款的追繳時限是怎麼規定的?

一、罰沒款的追繳時限是怎麼規定的?

罰沒款的追繳時限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罰沒款的追繳時限的規定任何人在被判處支付罰沒款之後需要在半個月之內繳納,《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法規的除外。前款法規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1、《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於前述第三項,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罰金跟追繳有區別嗎

1、對象不同。追繳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即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因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而獲得贓款、贓物和非法利益。罰金適用於情節較輕的貪利性犯罪

2、處理不同。追繳和收繳的財物中,屬於被害人或者是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規定上繳國庫。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

3、依據不同。追繳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第2款,《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第100條、161條和162條。罰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53。

任何被行政機關要求支付罰沒款的民事主體,都必須要在限定的期限內繳納該罰沒款,若是其在期限內並沒有經濟能力支付罰金,此時也可以提出延期支付的請求,但是延期的期限也不會超過三個月,若是限定期限內依舊不繳納,可能會被判處支付更多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