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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案件中如何認定互毆?

一、行政處罰案件中如何認定互毆

行政處罰案件中如何認定互毆?

認定一般是:當事人被對方毆打後,在有條件離開現場避免被毆打卻不離開,而是在現場與對方糾纏還手毆打對方,一般就認定為互毆。打架鬥毆應當依據具體情節區分是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然後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刑法定罪處罰,其責任一般按照各自造成的傷害後果劃分。一方造成另一方受傷的,處拘留和罰款;若情節嚴重的,其拘留期和罰款數額相對增加;其中,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60週歲以上的人的或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如果發生聚集性打架鬥毆事件,參加的當事人都應該受到處罰,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人,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打架的處理流程

先會找雙方談話做筆錄等進行取證,然後在排除是正當防衞後,讓被害人進行傷勢鑑定,接着區分傷勢情況採取不同的處理:

1、如果被害人是輕微傷,那麼會讓雙方進行民事調解,能達成賠償協議的,一般公安機關僅作罰款;不能達成賠償協議的,可能會予以行政拘留(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的可能還會判刑)。

2、如果被害人是輕傷,也會讓雙方進行民事調解,若還符合刑事和解條件,不作為刑事案件處理;若不符合刑事和解條件,要作為刑事案件(故意傷害罪)立案並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直至法院審判。

3、如果被害人是重傷,也會讓雙方進行民事調解,但案件會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至法院審判。

派出所在接警立案後24小時內給受害人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受害人去做法醫鑑定,構成輕傷以上的,派出所要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或立案後先治安拘留行為人,再轉為刑事拘留。

遇到對方毆打當事人的情況,有條件的應該儘快逃跑,跑到安全的地方儘快報警,如果直接還手有可能是被認定為打架互毆。打架互毆是可能被行政拘留的,如果行政拘留是會留下案底無法消除的,因此儘量不要打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