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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超過七十週歲

行政處罰超過七十週歲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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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對年滿75週歲的有違法行為的人

  對年滿70週歲以上的違法行為人,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  相關法律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  (二)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週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週歲嬰兒的。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一)不滿16週歲或者已滿70週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