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行政 > 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問題怎麼處理

行政處罰處理如下:
行政處罰完,如果是收繳到罰款或者沒收到財物,則應一律上繳國庫;如果是拘留行為人,則應及時釋放被拘留人,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並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等。法律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行政處罰問題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