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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程序時限

行政處罰程序時限進行規定,有利於對行政相對方的權益進行保護,同時對行政行為進行規範,可以防止違法亂紀現象出現,減少行政處罰的錯誤。土地違法進行的行政處罰,其依據有哪些呢?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程序時限是什麼呢?這個問題,本站小編跟大家介紹一下。

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程序時限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5、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6、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

7、湖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

二、處罰程序

三、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依程序及時限

1、立案

土地管理部門對受理的案件,應當填寫受理登記表,進行初步審核,並根據情況在7日內作出如下處理:

(1)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查處。

(2)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告知交辦、移送案件的部門或者舉報人。

(3)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辦理。

(4)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司法機關。

當在立案之日起7日內,將立案呈批表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結案之日起14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分建議書和犯罪案件移送書等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調查取證

3、聽證(非必經程序)

(1)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權利。

行政機關在對違法行為調查終結,擬作出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的,應當履行告知當事人聽證權利的義務

(2)聽證內容告知。

當事人在3日內提出聽證要求的,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舉行7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主持人等事項。

4、審查和決定。

5、決定處罰

包括決定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司法機關。

6、送達。

行政機關應當在宣佈行政處罰決定後當場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人。

7、結案。

三、處罰時限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髮生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2、《湖北省國土資源監督檢查條例》第12條規定:“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一般應當從立案之日起30日內結案,重大複雜案件在60日內結案。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結案的,經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結案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綜上所述,土地違法案件有立案、審查和決定、結案等七個步驟,程序時限包括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髮生的,不再行政處罰等。另外,小編提醒大家,如果行政機關在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時沒有告知當事人有聽證的權利,那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以上是對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程序時限的一些介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