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裁決後能否上訴
一、法院作出行政裁決後能否上訴?
法院作出行政裁決後可以上訴。
《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二、裁定和裁決的區別有哪些?
1、意義不同
裁決是法院此對案件進行裁斷和判決。裁定是法院對案件中的某一事實進行認定。也就是説,一個案子裏,只能有一個裁決,但是可以有很多個裁定。
2、適用的事項不同
裁定用於程序性的事項,如,管轄權異議裁定,二審維持一審判決的裁定,訴訟保全的裁定等等。如涉及實體方面的,一般使用判決,比如裁決無罪。
2、作出的依據不同。
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
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三、行政裁決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依法裁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權益爭議的活動。行政裁決的特徵有以下方面:
(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授權的特定行政機關。
(2)行政裁決的對象是特定的民事、經濟糾紛。
(3)行政裁決在形式上具有準司法性。
(4)行政裁決在效果上具有強制性。
四、行政裁決的類型有哪些?
(1)損害賠償裁決。這是指行政機關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因涉及與行政管理相關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賠償爭議所作的裁決。
(2)權屬糾紛裁決。這是指行政主體對平等主體之間,因涉及與行政管理相關的某一財產、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的歸屬發生爭議所作出的裁決。
(3)侵權糾紛裁決。這是指在平等主體之間,一方當事人認為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另一方侵犯時,依法請求行政機關制止侵害,並責令侵權方對其侵害行為已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事實上,裁決書當中寫清楚了不服裁決的司法救濟途徑,我國的行政、刑事和民事訴訟活動實行的都是二審終審制,提出上訴後,二審出具的結果將是最終結果。而且,二審的結果也有可能跟一審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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