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的非行政處罰監管措施有哪些?
在人們的印象中中國證監會只要發現有人違法就會做出懲罰性的行政處罰,這樣的看法似乎對中國證監會產生了一種不近人情的錯覺,但是實際上行政機關面對違法行為的時候除了行政處罰,還有可能作出非行政處罰性的監管措施。下面一起來看看中國證監會的非行政處罰監管措施有哪些。
中國證監會的非行政處罰監管措施有哪些?
中國證監會的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是指中國證監會對證券違法行為施加的一種監管措施,但該等措施不屬於行政處罰(即不屬於行政處罰法和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中規定的行政處罰類型),同時由於該等措施是調查工作完成後作出的,因此調查、檢查措施以及在調查、檢查過程中採取的一些監管措施應不屬於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的範疇。所以這一概念具有非行政處罰性、非法律規定性和最終性的特點。
符合以上特點的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就應當有29種:
(1)監管談話、談話提醒;
(2)重點關注、出具監管關注函、出具警示函;
(3)記入誠信檔案;
(4)責令改正;
(5)指定中介機構進行核查;
(6)要求報送專門報告、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要求披露資料;
(7)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8)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9)限制業務活動;
(10)限制分配紅利;
(11)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12)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限制證券買賣;
(13)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權利;責令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
(14)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15)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新業務;
(16)停止批准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
(17)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暫停或者終止回購股份活動;
(18)暫停履行職務;
(19)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公司;
(20)暫不受理業務或業務資格申請、暫緩審核相關申請;
(21)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2)責令股東轉讓股權;
(23)一定期間內不受理有關文件、申請或推薦;
(24)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25)向社會公示違反承諾的情況;
(26)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7)不予註冊登記,從名單中去除;
(28)證券市場禁入
;(29)撤銷證券公司。
我們可以發現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種類非常的多,分別針對了企業各種不同的違法但尚未達到嚴重地步的行為,既然這些行為只要經過上述監管措施就能得到更正,自然就不需要再用行政處罰來規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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