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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是否需要在公安局備案?

行政處罰作為我國維護社會和平,整治社會秩序的一種手段,在我國的相關行政部門較為經常使用。那行政處罰的過程中需要哪些相關的辦事機制呢,下面就行政處罰是否需要在公安局備案相關有哪些規定,這類問題為大家進行相關的解答。

行政處罰是否需要在公安局備案?

行政處罰是否需要在公安局備案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法重大行政處罰備案監督,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市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規定》,結合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處罰,是指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執法局)的名義依法作出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重大權益,或者社會影響較大,容易引起行政爭議的行政處罰。

第三條 市執法局政策法規處負責重大行政處罰備案的指導、審查和報送工作,並負責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統計、存檔等。

各執法單位具體負責重大行政處罰備案的初審工作,按照市執法局政策法規處有關安排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重大行政處罰,應當備案審查:

(一)對非經營活動中的行政違法行為罰款,個人在500元以上的,單位在1000元以上的;

(二)對經營性的行政違法行為罰款在20000元以上的;

(三)拆除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等,個人在50平方米以上,單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

(四)其它應當備案審查的重大行政處罰。

第五條 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備案。

第六條 報送備案時,應當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書》和《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報告》。

第七條 市執法局政策法規處對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就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行政處罰的主體、程序是否合法;

(二)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定性是否準確;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四)處罰決定是否適當;

(五)《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報告》是否規範,符合法定格式、要求;

(六)其它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八條 市執法局政策法規處對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提出處理建議,經市執法局負責人批准後,通知有關執法單位執行。

經糾正重新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條規定進行備案。

當事人就重大行政處罰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執法單位應當配合市執法局政策法規處做好應訴工作,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第九條 市執法局政策法規處應當加強日常監督,對不按規定報送備案的,通知責任單位限期報送。

拒不履行本制度的,予以通報批評,按《市執法局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制度》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本制度由市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我國的相關行政法律規定,這類案件的備案在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就可以了,不需要到公安局進行備案,公安局還是主要針對我國的社會刑事案件進行處理,這類行政案件還是有相關部門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