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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行使行政處罰權是否可以?

一、代替行使行政處罰權是否可以?

代替行使行政處罰權是否可以?

1、代替行使行政處罰權是不可以的,受委託的組織必須在授權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能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2、依法行使行政處罰的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2)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3)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的,應當由有條件的組織進行相應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

二、行政處罰行使規定內容是什麼?

狹義的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廣義的行政處罰除了包含上述狹義的內容外,也包含企事業單位規定的一些行政人事處罰內容。

1、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2、享有行政處罰權、能夠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行政機關;

(2)必須具有外部管理職能;

(3)必須取得特定的行政處罰權;

(4)必須在法定的範圍內實施。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授權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要求實行行政處罰的話,必須是有相關的行政機關來進行,當然了,在特殊的狀況之下的話,是存在着委託這種狀況的,但是必須要出去具體的授權委託的手續。在這方面是屬於非常明確的一種規定,而且只能夠在授權範圍之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