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行為行政處罰兩次以上是否合法?
同一行為行政處罰兩次以上是否合法?
同一行為行政處罰兩次以上是不合法的。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一事不再罰”原則,指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
具體到《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含義,應是:對於同一違法行為人的違反同一法律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罰款處罰或是多次罰款處罰。但如果是多人共同違法,可以同時給予所有違法人罰款的處罰;如果違法行為觸犯的是兩個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由不同的執法行政主體給予不同的罰款處罰;如果罰款處罰不足以消除全部危害,對同一違法行為也可以給予不同種類的處罰,比如罰款的同時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等。
擴展資料
對一事不再罰原則的理解首先是對“一事”即“同一個違法行為”的理解和認識。
“一事”指行為人的一個違法行為或同一違法行為。準確地界定“一事”是正確適用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基礎和前提。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⑴在違法構成上界定。一事在構成要件上,只符合一個違法行為的特徵,如果符合兩個及以上違法行為的構成,則不屬一事。
⑵對違法既遂、未遂的界定。違法既遂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已經具備某種違法行為構成的全部要件。
如違法佔地建房,從準備材料到施工直至建成。對既遂行為,應將整個過程視為“一事”,不能再分預備,實施數個行政處罰;違法未遂指已着手實施違法行為,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完成違法行為。如違法建房,已着手清理現場開始施工被發現制止。由於行為人已開始實施行為,構成違法,也應定“一事”處罰。
⑶對連續違法行為的界定。連續違法行為指出於同一違法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符合數個違法構成的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觸犯同一法律規範規定的行為。如出租車司機連續違章載客。對連續行為以行政機關發現並處罰為界限來界定是否屬“一事”。
行政機關發現違法行為連同以前數次連續行為,界定在“一事”範圍內。如行為人受處罰後再實施連續違法行為,則按上述原則界定為新的“一事”。
⑷對繼續行為的界定。繼續行為指某種違法行為從開始到終止前,在時間上一直處於繼續狀態。如某飯店一年內一直無照經營。對繼續行為,不分時間長短,都界定為“一事”。
⑸對牽連行為的界定。牽連行為指出於一個違法目的,而違法方式或結果又牽連地構成其他違法,對牽連行為也宜界定為“一事”作出處罰。
“不再罰”的界定。不再罰指對行為人的同一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後,不得給予第二次及以上的處罰。界定不再罰,應把握以下幾點:
⑴對行為人同一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後,沒有法律規定,不得再對行為人作出第二次及以上的處罰。
⑵對行為人同一違法行為處罰時,如沒有法律規定和特殊情況,應在法律相應規定的諸處罰種類中選擇一種處罰形式進行處罰,不得給兩種以上的處罰。
⑶不再罰指不得給予行為人兩次以上的罰款,不包括在一次處罰中給予行為人兩種以上的處罰 。
綜上所述,行政處罰雖然説在我們平時的生活中就很常見,但是這並不意味着這些執法的機關就可以藉由他們的權力隨意的對公民的同一個違法行為進行多次的處罰,因為如果有的公民在處罰之後並不知情並且沒有及時接受的話,再次被處罰顯然是不公正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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