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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財物行政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盜竊財物行政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一、盜竊財物行政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盜竊財物行政處罰標準是需要按照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盜竊可以是一般違法行為,還可以是犯罪行為。如果盜竊涉案數額達到當地刑事立案標準,就是犯罪行為,達不到刑事立案就是一般違法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盜竊行政處罰流程是怎樣的?

1、立案:發現盜竊行為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對立案的案件,制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3、審查: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違法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盜竊財產的情況之下的話,那麼是需要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此進行處罰的,這主要指的就是沒有達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如果説構成刑事犯罪的,將會按照我國《刑法》盜竊罪來定罪量刑,此時所進行的懲罰就是屬於刑事方面的懲罰,而不是行政懲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