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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強制性

行政行為中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有強制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行政處罰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同時,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措施,強制執行,因此,行政處罰具有強制性。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具有強制性。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具有強制性。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行政強制法》第二條

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強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