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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一般多長時間處理

治安處罰一般三十日內處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治安處罰一般多長時間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