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嫖娼怎麼處罰?
一、嫖娼怎麼處罰?
嫖娼違法,但一般不構成犯罪。一般的嫖娼行為在我國被認為是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通常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和《賣淫嫖娼管理辦法》處罰。法律嚴厲禁止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宿暗娼,違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在以下的特殊情況下,嫖娼屬於犯罪行為:
(一)嫖娼的是幼女(不滿14週歲)而且明知--涉嫌強姦罪(非性工作者)。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主要是從保護女性未成年人的角度考慮。
現行《刑法》第360條第2款規定:“ 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涉嫌故意傳播性病罪。
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又賣淫、嫖娼的行為。
《刑法》第360條(第1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仍與他人戀愛、姘居、通姦的,均不構成本罪,需有營利目的或者放任傳播而進行賣淫、嫖娼為目的。
2、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出於傷害他人、使他人傳染上性病的故意,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致使他人傳染上性病的,不能定傳播性病罪,情節嚴重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二、嫖娼違法犯罪記錄能消除嗎?
一般的嫖娼行為,不會留下案底,受到的是行政處罰,雖然會有相關記錄,嫖娼行政處罰記錄不會消除,但不會對生活造成太大影響。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但是不論是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只要公安機關處理後,都要作為案件檔案留存,任何人不得隨意銷燬(註銷)。一是為了保存案件材料,以備上級核查和備案;二是為了給案件當事人(包括被處理人和辦案人)在對該案進行復核時有案可查。三是為了確保將來被處理人再次出現違法甚至犯罪時,作為其曾經的經歷,作為處理的參考依據。所以,案件材料是不會自動消除的。除非被處理人死亡一段時間後,公安機關會作為過期檔案處理掉。
嫖娼是一種違法的行為,但一般不構成犯罪。但是,如果嫖娼的對象是幼女,則有可能會構成強姦罪。並且,如果女方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仍進行賣淫、嫖娼的,則有可能會構成故意傳播性病罪,情節嚴重的還會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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