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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銷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出現錯誤的,可以這樣撤銷:1、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2、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6、明顯不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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