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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中沒收的實物如何處理

行政處罰沒收的實物一般是進行拍賣或者進行銷燬處理,所得款項上交國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除依法應當予以銷燬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行政處罰中沒收的實物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