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
一、法定代表人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
按照這類法定的代表人的實際情況進行判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二、私人挪用資金五十萬什麼罪
根據《刑法》第384條第1款的規定,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幅度及處罰方法是:
1.犯挪用公款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末還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
二、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
即行為人未經批准或許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許可或間接明示的默許),違反規章制度私自動用公款。其中,規章制度具有廣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兩層含義:一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管理的規章制度,二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使用的規章制度,未經合法批准、許可。
這類人員按照挪用公款罪進行處罰,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處以5年以下或無期的徒刑。相關的當事人應積極的配合辦案機關的調查,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積極的返還相關的公款,減輕對自身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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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挪用資金罪的條件有什麼?
律師解析:一、構成挪用資金罪的條件如下: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