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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容易犯玩忽職守罪如何舉報?

一、法官容易犯玩忽職守罪如何舉報?

法官容易犯玩忽職守罪如何舉報?

法官容易犯玩忽職守罪通過上訴申訴方式舉報,法院濫用職權造成這案件出現錯判、誤判的,如果是一審的,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如果是二審的,當事人可以提出申訴,以此來舉報法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法官濫用職權怎麼處理

依據《關於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執行監督案件,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執行權。

第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執行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職權進行監督:

(一)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執行人員在執行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執行等違法行為、司法機關已經立案的;

(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需要跟進監督的。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因辦理監督案件的需要,依照有關規定可以調閲人民法院的執行卷宗,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配合。

通過拷貝電子卷、查閲、複製、摘錄等方式能夠滿足辦案需要的,不調閲卷宗。

人民檢察院調閲人民法院卷宗,由人民法院辦公室(廳)負責辦理,並在五日內提供,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供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説明理由,並在情況消除後及時提供。

人民法院正在辦理或者已結案尚未歸檔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執行監督案件時可以直接到辦理部門查閲、複製、拷貝、摘錄案件材料,不調閲卷宗。

三、玩忽職守罪和濫用職權罪區別是什麼

(一)犯罪客體的區別

濫用職權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正當性,玩忽職守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勤政性。

(二)犯罪客觀方面的區別

1、行為性質的區別。濫用職權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屬性是對職權的“濫用”。這種“濫用”主要表現為兩種情形:一是超越職權的濫用,即行為人超越法定權力範圍,違法決定無權決定的事項、擅自處理無權處理的事務;二是違法行使職權的濫用,即行為人違反法定辦事程序,胡作非為,隨心所欲地違法處理公務。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屬性是對職守的“玩忽”。這種“玩忽”行為,主要表現為兩種情形:一是不履行職責,即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對法定職責義務,該為而不為,放棄職守、擅離崗位;二是不認真履行職責,即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對法定職責義務,敷衍塞責。

2、行為方式的區別。從行為方式上講,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都既可以由作為構成,也可以由不作為構成,只是行為的主要方式有所區別,即濫用職權罪主要表現為作為,玩忽職守罪多數表現為不作為。

3、結果要件的區別。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濫用職權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傷2人、輕傷5人以上即可立案;玩忽職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傷要3人、輕傷10人以上才能立案。濫用職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20萬元即可立案;玩忽職守則要30萬元才能立案。

法官是法院當中非常重要的工作人員,而在具體的案件審理過程當中,法官所擁有的自由裁量權力是非常大的,這也造成了我們國家在審理民事案件當中,有一些法官接受到他人的賄賂或者是由於重大的過失所造成案件錯誤的判決,那麼此時應當負起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