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職務犯罪案件立案偵查有期限嗎?
一、發生職務犯罪案件立案偵查有期限嗎?
發生職務犯罪案件立案偵查是時間期限限制的。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二、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的來源是哪些?
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控告和檢舉的;
2、公民控告和檢舉的;
3、上級交辦的;
4、有關機關移送的;
5、犯罪人自首的;
6、檢察院自己發現的。
三、檢察院自偵案件的辦案期限是多久?
1、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2、強制措施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2)拘留時間,不得超過14日;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四、根據我國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的範圍是什麼?
1、貪污、賄賂犯罪。
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主要見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中規定了瀆職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具體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訊逼供案、暴力取證案、體罰、虐待被監管人案、報復陷害案、破壞選舉案。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發生職務犯罪案件立案偵查是有着一定的時間期限的限制的,一般最長不超過兩個月,如果案件的情況很複雜或者涉案人員較多的,必能在規定的時間期限內完成案件的審理工作的,是可以向上級部門要求適當延長案件的審理期限,保證案件審理的準確度,對當事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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