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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職務犯罪法律規定是什麼?

銀行職務犯罪法律規定是什麼?

銀行是重要的金融機構,和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作為銀行工作人員,要嚴格自律,防範職務犯罪。因為,作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其犯罪的後果是直接影響到人民羣眾的財產安全。我國刑法中有多個罪名,那麼銀行職務犯罪法律規定是什麼?下面我們來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銀行職務犯罪法律規定是什麼?

1、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3、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如何防範銀行職務犯罪?

1、嚴格自律,強化廉潔從業教育。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構築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銀行金融單位要結合本單位、本行業的典型案例開展有針對性的警示教育,引導幹部職工從反面典型中汲取教訓,引以為戒,警鐘長鳴;在教育的對象方面,要突出以基層幹部和管錢、管物及重要崗位人員為重點,增強金融隊伍在新形勢下抵禦誘惑和拒腐防變能力;在教育的方法方面,要努力增強針對性和人性化效果,幫助員工幹部解決實際問題。

2、嚴格約束,強化制度預防功能。充分發揮金融業務制度本身的預防功能,在業務制度落實上下功夫,着重研究各銀行金融單位的業務、會計、結算各條線操作管理流程,同時各部門應根據需要,及時組織檢查監督,在業務部門的相互控制上,相關部門、崗位之間進行相互監督、制約。在對要害崗位、權力部門、關鍵環節加以重點檢查監督的基礎上,不斷創新和完善內控制度和技術防範制度,從制度上預防此類案件的發生。

3、嚴格管理,強化內部崗位輪換。一個職員長期固定在一個地方或一個崗位上工作,容易形成關係網,出了問題也難以發現,儘管上級機關經常檢查監督,也難以知道全面情況。這樣既不利於監督,又不利於遏制違規經營和犯罪。因此,在保證從業人員整體穩定的前提下,應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對所屬人員實行定期交流和崗位輪換,以達到互相監督制約,及時發現和防止出現違規違法經營和犯罪現象的目的。

其中刑法有多個條文進行了詳細解釋,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及盜取信用卡信息罪等。每種犯罪的立案標準及量刑都是不同的,公安機關立案後,會由檢察院發起公訴,最終法院根據職務犯罪情節程度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