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非法提供國家祕密罪
非法提供國家祕密罪犯罪主體是自然人,主觀方面是故意;客體是國家尊嚴的不可侵犯性,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給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
境外,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或者領域以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尚未實施行政管轄的地域,包括尚未回到祖國懷抱的台灣省和1997年7月1日以前的香港地區、1999年12月31日以前的澳門地區。
境外機構、組織,是指回歸之前的台灣、香港、漠門等地區和外國的機構、組織及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分支組織。
國家祕密是指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於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如果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時被抓獲,實際上未能完成非法提供國家祕密犯罪行為時,也應構成本罪未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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