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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中代理權限是怎樣的

一、刑事自訴案件中代理權限是怎樣的

刑事自訴案件中代理權限是怎樣的

在這類案件中,律師有以下代理權限:

(一)擔任自訴人的訴訟代理人

1、代理律師 幫助自訴人分析案情,確定被告人和管轄法院,調查、瞭解有關事實和證據,代寫刑事起訴狀。

2、自訴人同時要求民事賠償的,代理律師可協助其製作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寫明被告人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具體的賠償請求及計算依據。

3、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律師可以代理自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4、代理律師依法出席法庭審理幫助自訴人行使控訴權。

(二)擔任自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

律師可以接受自訴案件被告人的委託,擔任辯護人。

二、刑事自訴案件的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當事人如提起刑事自訴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港、澳、台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單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對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如輕傷、重婚、遺棄等),被害人無證據或者證據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説服其撤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必要時,也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刑事自訴案件中的代理人,通常都是指自訴人的代理人,對於被告一方而言其實應該是辯護人,而不是代理人。自然,身份不同那麼在訴訟過程中享有的代理權限也是不同的。而訴訟代理人在接受委託後就要盡職盡責,承擔按時出庭的義務。另外,也要積極幫助當事人收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