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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措施的一般程序可分為兩類

法律2.84W
強制措施的一般程序可分為兩類
對再審制度的規定大致可分為兩類

一類是規定審判監督程序,即法定的機關和公職人員,基於法律賦予的審判監督權,對有錯誤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審理。因為審判監督程序是以審判監督權為基礎的,因此,一般對提起的期限不作強制性規定,對提起再審的條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則性規定。


另一類是基於當事人訴權的再審,即當事人不服已經生效的裁判,向再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再審法院對案件再行審理。各國一般對再審的條件和理由、再審的範圍以及提起再審的期限都作了具體的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再審的司法性質以及目的,一般是對有疑義的訴訟案件進行處理,因此,即使緩刑已經執行完畢,也可以根據犯罪事實的認定情況進行再審,目的在於保證司法的公平正義。當事人對再審的情況應當積極配合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司法機關對法律適用進行重新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