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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宣判後新證據可以再次起訴嗎?

一、自訴案件宣判後新證據可以再次起訴嗎?

自訴案件宣判後新證據可以再次起訴嗎?

可以,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來進行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自訴案件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有自訴制度。凡告訴才處理的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直接告訴。據刑法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公然侮辱、誹謗他人的犯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犯罪。不需要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輕傷害罪,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和裁定罪,重婚罪和拒絕撫養罪等輕微的刑事案件。

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由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撤回自訴。人民法院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應開庭審判,也可以進行調解。法院調解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缺乏證據或行為不構成犯罪,應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對自訴人提出反訴。自訴案件的審理由審判員一人進行。人民檢察院一般不必派人出席審判。法院如發現應由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移送檢察院偵查、起訴。

對於自訴案件在司法審理過程中,發現了新的犯罪事實的,並存在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其犯罪行為的情況下,則是肯定要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還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存在異議的,則可以結合上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