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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開庭後退偵是否合法?

刑事案件開庭後退偵是否合法?

一、刑事案件開庭後退偵是否合法?

刑事案件開庭後退偵是不合法的,退偵的主體只能是人民檢察院。開庭最後陳述完以後也還可以要求退回補充偵查,對於人民檢察院來説,在刑事法庭最終作出判決前都可以要求補充偵查。當人民檢察院提出補充偵查的請求之後,人民法院一般都會延期審理,但人民檢察院的補充偵查需要在一個月以內進行完畢,補充偵查完畢後繼續開庭審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和第200條的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應當在1個月以內完畢。

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和第166條的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應當在1個月以內完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可見,法庭審理階段補充偵查必須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建議,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補充偵查後的案件處理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法庭宣佈延期審理後,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二、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最多有幾次?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1、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40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68條和第269條規定,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退回補充偵查在我國,主要目的是用於將案件查清楚,將相關的事實和證據都補充完整。但是一個案件如果已經移送給法院來進行開庭審理,不能夠再次進行補充偵查,如果證據或者事實確實不充分,那麼法院應當作出無罪或者是其他的處理。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