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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賣淫罪上訴狀格式該怎麼寫

  一、介紹賣淫罪上訴狀格式該怎麼寫

介紹賣淫罪上訴狀格式該怎麼寫

介紹賣淫罪的上訴狀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姓名。如果是公民,應寫明該公民的姓名;如果是法人,應寫明該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如果是其他組織,應當寫明該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第二部分是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

第三部分是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狀準備好之後,要在法定上訴期內交給人民法院上訴理由:在本案中,上訴人的行為剛剛達到構成容留賣淫罪的犯罪起點,而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兩年有期徒刑,上訴人認為判刑過重,故懇請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從《刑法》在法律體系中作為最後一道防線的定位看。刑法是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門法的保護法。如果把行政法等其他部門法比作維護社秩序的第一道防線,刑法則是最後一道防線。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法律之間的銜接、協調,科學劃定適用範圍,而不至於相互衝突。

二、介紹賣淫罪相關法律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上述規定,只有一次容留賣淫行為,應屬於“情節較輕”,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容留一人兩次或者容留兩人一次的行為,應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對於《公安機關》查獲的容留賣淫違法犯罪行為應首先依照行政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處罰,對於構成犯罪的,才會移交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定罪處罰。如果將偶爾或者只有一、二次介紹、容留賣淫行為不先按《治安管理處罰法》作為一般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而是直接作為犯罪處理,就是把應在第一道防線解決的問題,用最後一道防線進行處理。將會出現《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對容留賣淫行為給予拘留等治安處罰的規定也將無處罰對象,被閒置,這樣就造成了《刑法》的濫用,這不符合立法本意和司法規律。

  自己寫上訴狀在一定時候是必要的,如果受到裁定不公的情況,自己學會寫上訴狀是十分必要的,這樣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用受到自己不應該受到的懲罰,在寫上訴狀的時候,要按照要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還有要求,規範書寫,瞭解賣淫罪的相關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