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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審抗訴結果不服怎麼辦?

刑事再審抗訴結果不服怎麼辦?

一、刑事再審抗訴結果不服怎麼辦?

刑事再審抗訴結果不服只能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裁定。

有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民事抗訴的程序。檢察機關辦理民事抗訴案件的程序包括案件的受理、立案、審查、提請抗訴、抗訴、出庭。

1.受理。人民檢察院受理民事抗訴案件的來源包括民事訴訟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以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他機關轉辦、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以及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

2.立案。有抗訴權或者有提請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民事抗訴案件,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抗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立案。立案應當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

3.審查。人民檢察院立案以後,應當及時指定檢察人員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審查。對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案件,應當就民事判決、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訴條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審查民事案件,應當就原審案卷進行審查,原則上不應當進行調查。

4.提請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應當製作《提請抗訴報告書》,並將審判卷宗、檢察卷宗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報告書》應當寫明以下內容: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基本案情、訴訟過程、當事人申訴理由、提請抗訴理由及法律依據。

5.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由檢察長批准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抗訴應當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決定抗訴的案件,應當製作《抗訴書》。《抗訴書》應當載明:案件來源、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審理情況及抗訴理由。《抗訴書》由檢察長簽發,加蓋人民檢察院印章。抗訴書副本應當送達當事人,並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6.出庭。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檢察人員出席抗訴案件再審法庭的任務是:

1 宣讀抗訴書;

2 發表出庭意見;

3 發現庭審活動違法的,向再審法院提出建議。

綜上所述,檢察院的抗訴實際上就是給受害人和檢察院為了維護正義的一次機會,如果法官的判決沒有達到與社會公義相符的結果就可以繼續作出抗訴的處理,但是檢察院的職權也是有限而不能無限度地浪費刑事再審的資源,所以只能請求最高的檢察院干涉進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