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立案救濟有什麼方法?
我們大家都知道刑事訴訟法其實對於我們的生活來説是非常重要的,刑事訴訟法就是為了保障我們國家的刑法的實施才頒佈的法律。對於刑事訴訟法方面的規定內容其實有很多,其中對於公安機關方面就有立案救濟的規定。那麼刑事訴訟法立案救濟都有什麼方法呢?
先要明白救濟途徑是什麼,是否有用,一定要去嘗試,
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
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1.依據最新的司法解釋,現在法院實行立案登記制,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受訴法院或者上級法院投訴。涉嫌瀆職犯罪的,可以去檢察院報案。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並註明收到日期。
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
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第十三條 對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訴狀、接收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訴狀內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擾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等違法違紀情形,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查明事實,並將情況反饋當事人。發現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知識:起訴狀內容
起訴狀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書面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起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自然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這部分內容反映雙方當事人的身份情況,使原、被告特定化。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這部分是起訴狀的主要內容。原告要在起訴狀中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包括法律關係存在的事實、發生糾紛的事實、提出訴訟請求的理由等。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實是否存在,需要證據證明。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原告的舉證責任。因此,原告在書寫起訴狀時,對提出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的理由,都應該提供證據證明。提供書證、物證的,應在遞交起訴狀時一併遞交人民法院。提供證人證言的,應當寫明證人的住址,便於人民法院調查核對。人民法院記錄原告的口訴,必須逐一問清上述內容,記入筆錄。
刑事訴訟法立案救濟是因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情況下來進行的,對於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情況我們國家是有規定的,因為並不是所以的事情都是可以立案的,遇到這種情況我們是可以去當地的法律機關進行申請然後就會有相應的救濟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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