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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請刑事抗訴的手續是什麼?

個人申請刑事抗訴的手續是什麼?

一、個人申請刑事抗訴的手續是什麼?

1、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2、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只有出現法定情況,人民檢察院才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能提出抗訴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二、刑事抗訴包括哪幾種?

1、二審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定抗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我國刑事訴訟法對這種抗訴規定的具體程序是:檢察院將抗訴書通過原審法院提交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還應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就抗訴的理由和根據認真審核,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並將撤回抗訴的情況通知下一級人民檢察院。

2、再審抗訴

原審法院之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接受抗訴的機關為抗訴檢察院的同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這種抗訴不受時間限制,對於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

綜上所述,在刑事訴訟中,抗訴是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救濟方式之一。拿到判決書後五日內,當事人要準備好抗訴申請書,交給同級檢察院。在抗訴申請書中,寫清一審判決存在錯誤的地方,並用事實證據説明,表達要求重新審理的訴求。

標籤:抗訴 刑事 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