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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階段適用取保候審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審判階段適用取保候審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審判階段適用取保候審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在審判階段,適用取保候審應注意的問題。

1、取保候審必須堅持刑事訴訟所規定的根本條件,通過對案件的審查,看是否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使用附加刑的,一是罪的類別上看法定刑的規定,在法定刑的條件下,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法明確規定有管制、拘役的,或者規定有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法採取取保候審不致於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是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正在懷孕、哺育自己嬰兒的婦女。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上述取保候審的原則規定。是我們在適用取保候審時首先要考慮的執法指導 思想。

2、在審判實務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根據解釋第66條規定,對被羈押的被告人不能在法院一 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可以適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上述規定,擴大了人民法院在審判實務中適用取保候審的範圍,規定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審判實務中我們應當切實執行,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積極審查程序證據,正確穩妥的採取取保候審,做到程序合法、手續完備。這裏所説的程序方面的證據具體是指:

(1)一審、二審的立案審批表,一審、二審受理案件的通知日期;

(2)被告在被採取強制措施的 羈押手續和準確日期;

(3)患有嚴重疾病的衞生醫療部門的證明;

(4)嬰兒出生證明及衞生部門所出具的有效證明;

(5)對有些沒有直接書面證明材料的,可 以由證人予以證明被告的人身情況。同時,在程序上還要求主審人或合議庭作出書面報告,必要時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取保候審。

3、 在法定範圍內,要儘可能多的適用取保候審。

一是對於不是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不是暴力犯罪,兇殺案件,可以考慮適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二是對未成 年人犯罪,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特點,考慮未成年人的現實處境,如正在上學等情況,可以積極考慮採取取保候審;

三是對屬於過失性犯罪的,只有歸 案後,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被害人予以諒解的,可以考慮適用取保強制措施。

四是對於沒有前科,平時一貫表現很好,在羣眾中有一定的威信,單位反映較 好的,因一時衝動犯罪的,可以適用取保候審;

五是對從犯、中止犯、預備犯等有法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可以適用取保候審;

六是對案件事實簡單,清楚明 了的一次性犯罪,如盜竊價值1000餘元,剛夠上刑事處罰的,可以適用取保候審;

七是對於住所明確、身份明確,不是外地人,不是流竄性犯罪的。可以適用取 保候審;

八是在排除被告人有逃跑、自殺繼續犯罪,對證人、檢舉人、被害人極其家屬的人身、財產進行侵害報復的,可以考慮適用取保候審;

九是事實清楚,被告 人承認犯罪事實,接受裁判,可以適用取保候審;

十是有些案件雖然較為複雜,但是被告人在偵察、起訴訴訟階段多次作了充分陳述,前後意思表示一貫一致,取保後不會竄供等妨礙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可以適用取保候審。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判處、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首先不考慮適用取保候審的條件問題,不管是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其實都是有可能對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但一般司法機關不會主動的採取,往往都是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之後還需要繳納保證金或者提供保證人,那麼最終才有可能獲得取保候審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