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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離婚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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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離婚調解書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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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訴訟離婚調解書

民事調解書,有標題、編號、當事人、案由、事實、理由、協議、落款、日期、書記員等部分。格式與民事判決書基本相同,可以參閲。

民事調解書的寫作方法與民事判決書有共同之處,下面介紹一審民事調解書的寫作方法,以供參考。

1、標題和編號。標題由法院名稱和文書名稱組成。編號由年度、院名簡稱、文書簡稱和文書順序號組成。

2、訴訟參與人(原告人、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況,寫法與第一審普通程序民事判決書相同,可參照。

3、案由。一審民事調解書要直接寫明案由。如“案由:離婚”。

4、事實。調解書事實的寫法,應視具體案件而定:如先寫明標的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再寫明糾紛的原因、過程和現狀,以及雙方的請求和所持的理由。

在寫法上,一般採取把雙方爭議的事實和法院認定的事實綜合在一起寫。它不像判決書那樣把事實寫得很詳細,而是力求高度的概括和凝練,在簡明上見功夫。

5、理由。調解理由,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法律,針對當事人爭議的問題,作出公正合理的評定,從而講明道理,分清是非,表明態度。這就為大家解答了一審訴訟離婚調解書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