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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離婚的法律原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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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離婚的法律原則是怎樣的?

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婚姻關係,那麼關於法院判決離婚法律原則是怎麼樣的?我們的法律中有沒有關於判決離婚的法律原則問題的解釋呢?現在本站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分析判決離婚的法律原則的相關問題,幫助您更好的瞭解我們的法律規定,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判決離婚的法律原則是怎樣的?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調解無效應視為感情確已破裂:

1、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且難以治癒的;

6、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難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又久治不愈的;離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疾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雙方在辦理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9、因感情不和,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0、一方與他人通姦、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其違法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的;

13、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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