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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審查起訴一般是多久

公安機關在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結束之後,就要按照程序,將案件報給同級的人民檢察院,而此時檢察院就會依法對案件作出審查,看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刑事訴訟法》中對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作出了規定,那究竟刑事案件審查起訴的期限是多久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刑事案件審查起訴一般是多久

一、刑事案件審查起訴一般是多久

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説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

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並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二、檢察機關怎樣進行審查起訴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審查起訴的基本任務有三點:一是審查偵查活動的過程和結果,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對偵查活動中的偏差和遺漏問題予以補救;二是通過審查案件的事實問題和適用法律問題,合理斟酌影響案件處理的各種因素,作出正確的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三是掌握案件的全面情況,為支持公訴做好準備。

審查起訴的案件來源有二:一是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並移送提起公訴的案件;二是由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偵查終結並移送起訴部門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的案件。

審查起訴的對象是案件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等問題,審查起訴部門需要對案件的事實、證據以及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全面審查,以確定應否對案件提起公訴並作出相應的決定。具體而言,人民檢察院辦理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必須查明:(一)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定、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是否有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審查起訴包括程序性審查和實體性審查。主要審查程序包括;

1、由案件承辦人負責審查案件的管轄、審查隨案移送的文書和證據材料,並作出適當處理。

2、審查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以及法律的使用。應當認真審閲案件材料,包括訴訟文書和各種證據材料,仔細審查案件中的疑點和難點,得出正確的結論。

3、複核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證據。審查起訴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直接訊問證人、或者重新進行鑑定、堪驗和檢查。

4、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須的證據材料,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5、承辦人審查後,應提出起訴或不起訴意見,報刑事檢察部門負責審核,刑檢部門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後,應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從《刑事訴訟法》第138條的規定中可以知道,一般檢察院在審查提交上來的刑事案件時,審查起訴期限為1個月,若案件有特殊情況,如複雜、重大,那此時可以延長半個月的時間。而此時也不是必須要作出起訴的決定,要是證據不足的話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