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提審後的程序有哪些?
一、檢察院提審後的程序有哪些?
1、對公安機關報請批捕案件進行核實:公安機關逮捕嫌犯需向檢察院報批。檢察院會提審嫌犯核實案情。
2、核實案情準備起訴:公安機關已經移送檢察院的案件,檢察院要提審嫌犯,核實案情,準備起訴材料。
3、提審:提審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提級審判的訴訟活動。其有三層含義,提審主體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針對生效裁判;認為生效的裁判確有錯誤。
二、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百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三、檢察院提審職權:
1、對在押人員有實行看管、教育、押解、組織勞動、生活及衞生管理、檢查攜帶物品、查閲來往信件、監視接見等權利。
2、對在押人員違反監規的,有權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反省。以圖謀行兇、逃跑、自殺等嚴重影響監所安全的在押人員有權加載械具。
3、看守所對犯罪嫌疑人、實行人的法定羈押期限即將到期而案件未審理終結的,有權通知辦案機關迅速審結;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有權將情況報告人民檢察院。
4、在執行職務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有刑訊逼供或其他違法行為時,有權當面制止,並直接向有關機關和檢察院報告。
檢察院根據其司法職能是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提審處理的, 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司法機關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和認定,如果對提審的程序和規定適用錯誤,則必須導致違法的行為,如果對檢察院提審的情況存在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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