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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減刑怎麼交罰金

罰金是必須要交納的,應當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無故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九條,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無故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經強制繳納仍不能全部繳納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包括在判處的主刑執行完畢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的,應當追繳。
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實有困難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後,可以裁定對原判決確定的罰金數額予以減少或者免除。行政機關對被告人就同一事實已經處以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應當予以折抵。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六十條,對判處財產刑的犯罪分子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裁定有執行財產內容的被告人,在本地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其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
代為執行的人民法院執行後或者無法執行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委託的人民法院。代為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執行財產刑的財產直接上繳國庫;需要退賠的財產,應當由執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託人民法院依法退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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