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訴訟

禁漁期捕魚立案標準

禁漁期捕魚立案標準
近些年來,我國對破壞自然環境犯罪的打擊力度持續加大,對於禁漁禁獵期的捕撈捕獵行為也是嚴懲不待。因此,在禁漁期捕魚是完全有可能觸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一種行為方式就是在禁漁期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那麼怎麼樣才屬於情節嚴重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呢?
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下幾種情形屬於“情節嚴重”:
(一)非法捕撈水產品一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三)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四)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五)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所以在禁漁期捕撈水產品數量達到以上規定的數額,或者使用被禁止的捕撈方式捕撈的,都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髮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四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海洋水域,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捕撈水產品一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三)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四)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五)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