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怎麼立案,立案標準是什麼
生活中的非法拘禁行為,只有符合了法律中規定的立案標準之後,才能被定罪,然後才説到處罰的問題上面。那此時非法拘禁罪怎麼立案呢?換言之,法律規定的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非法拘禁罪怎麼立案
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 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 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二、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1、所謂具有毆打、侮辱情節,是指為實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過程中進行毆打或侮辱。作為非法拘禁罪嚴重情況的毆打、侮辱是否包括毆打、侮辱行為獨立構成犯罪的情形,應當包括輕傷罪和侮辱罪在內,但是不應包括重傷害的故意傷害罪在內,對於過失造成重傷的,應適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結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傷的,則應根據本條第2款的轉化犯規定,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2、所謂“致人重傷”、“致人死亡”僅僅是指過失致人重傷、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輕傷為故意而過失地造成重傷的情形在內,因為這種情形仍為故意重傷罪的範疇。
3、所謂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為索取合法債務的情形。行為人為索取非法債務而扣押、拘禁他人的,應以本法第239條的綁架罪定罪處罰。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從重處罰,僅限於“利用職權”的情形;沒有利用職權的,不得從重處罰。
另外,應當注意,行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個從重處罰情節的,應在更大幅度上從重處罰。比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又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就屬於這種情況。
其實非法拘禁行為與非法拘禁犯罪之間最大的界限就是在與立案標準上面,若符合則非法拘禁行為就會構成犯罪。而這也是非法拘禁罪怎麼立案的關鍵所在。要是最後被認定構成此罪的話,就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鎮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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