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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漁期捕魚的如何判刑

古語有云:“勸君莫打三月鳥,子在巢中待母歸。勸君不吃四月魚,萬千魚子在腹中。”
禁漁期是指政府規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撈海內動物的活動的期間。設置禁漁期的目的就是讓大海休養生息,讓子子孫孫都吃得上魚。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禁漁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通通都屬於違法行為,會被處以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會被處以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會被處以沒收漁船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禁漁期捕魚的行為人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行為人如存在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禁漁期捕撈的行為,不但目光短淺,更是違法犯罪。

禁漁期捕魚的如何判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