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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最高檢察院抗訴?

如何向最高檢察院抗訴?
律師解析:向最高檢察院不是抗訴,是申訴,方式為:
1、當事人決定申訴後,應以向檢察院提交申訴材料的方式進行申訴。
2、檢察院會在收到申訴狀後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送達是否受理告知書。
3、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檢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應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書。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依法辦理。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經人民檢察院複查決定不予抗訴後繼續提出申訴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終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由監所檢察部門辦理。